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变更流程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法律主观:医师要变更职业范围需要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

医师执业证变更流程 政务服务事项种名称: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办理主体:卫生局 办理权限:审批 设置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申请条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由于各种原因须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如何变更执业医师注册范围?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增加执业范围: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3、法律主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以变更,执业医师注册范围并不是长久不变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后,便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如果想要跨类别的去变更相关的专业,前提是必须要考取了相应的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才可以。

4、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5、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证执业范围变更流程

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1份;《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变更执业范围者须提交高一级别学历证书或在市级指定医疗机构培训两年的培训材料及相关考核合格证明。

法律主观:医师要变更职业范围需要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资格的有效期限是:终身有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1、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3、医生就可以按照新的执业范围进行医疗行为。总之,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变更需要医生本人积极申请,同时需要得到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只有在获得批准后,医生才能真正开始按照新的执业范围进行医疗行为。

4、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5、法律主观:医师要变更职业范围需要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生执业范围可以变更吗

1、执业医师注册范围可以更改,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后,便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如果想要跨类别的去变更相关的专业,前提是必须要考取了相应的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才可以。

2、医师执业类别可以变更。变更执业类别的条件:首先,先要取得所变更执业类别的资格证;其次,要先注销当前执业类别的执业证,再进行其他执业类别执业证的注册。

3、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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